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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三晋范文网 > 报告叙述 > 工作报告 > 正文 2019-07-24 07:41:26

    【集 体 合 同】在体合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协处理劳动争议。

    第五条 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职工招用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须在本合同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八条 招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季节工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职期未满,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医疗期、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二条 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企业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 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

    第十七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民主协商,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 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底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 %。

    (二)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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