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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三晋范文网 > 入党材料 > 入党志愿书 > 正文 2019-10-01 07:32:12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投资。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参与新股交易。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华公司”)、成都泰豪银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豪银科”)、上海泰豪兴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豪兴铁”)、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益大通”)、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份。同时,纳华公司承诺,锁定期间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公司股东至正企业、纳华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能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方案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做出回购决议并在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关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董事(不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如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发行人董事(不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关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发行人董事(不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董事除外)、高管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将在控股股东至正企业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净额50%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应按关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包括从至正企业/纳华公司处取得分红),同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包括从至正企业处取得分红),同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至正企业(持股59.92%)、安益大通(持股13.43%)、纳华公司(持股11.72%)和泰豪兴铁(持股7.46%),此外,因泰豪银科(持股4.48%)与泰豪兴铁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上述法人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减持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

      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减持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

      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安益大通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有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拟全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泰豪兴铁和泰豪银科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有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拟全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律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予以相应调整。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律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至正企业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及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予以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先生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包括从至正企业/纳华公司处取得分红),同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承诺,如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事实的虚假记载、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律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所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投资者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根据2015年2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15年3月3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润拟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本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前述事项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主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截至本上市公告署日,公司所在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及供应情况正常;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所签订的协议均正常履行。

      基于2017年1-2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单及生产计划等情况,并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以及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0号”文核准。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至正股份”,股票代码“603991”。本次网上公开发行的合计1,87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3月8日起上市交易。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申购发行的1,870万股股份无流通和锁定安排,自2017年3月8日起上市交易。

      6、经营范围:生产低烟无卤阻燃(HFFR)热塑性化合物和辐照交联化合物以及其他工程塑料、塑料合金、绝缘塑料,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至正企业,至正企业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59.92%的股权,自然人侯海良先生持有至正企业81.75%的股权,侯海良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5,583.4998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普通股1,870万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1、发行股数:1,87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上发行数量为1,8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00%。其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37,509股;

      4、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9,840.7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463号《验资报告》。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67元(按照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1、发行后每股收益:0.46元/股(按照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2、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37,509股,共计397,970.49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15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2016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资产总额为46,582.14万元,负债总额为21,966.98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为24,615.16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了稳定发展态势,2016年度经营业绩同比增长。2016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111.2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6.6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39.1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8.85%。

      2016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12.62万元,较2015年度增长2,906.25万元。

      2016年度,公司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306.38万元,主要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构成。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署日,公司所在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及供应情况正常;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所签订的协议均正常履行。

      基于2017年1-2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单及生产计划等情况,并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以及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简称为“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霄、黄学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十二)2017年2月20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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