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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三晋范文网 > 报告叙述 > 实习报告 > 正文 2019-10-14 07:22:1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10年司法备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常见疑问梳理(6)】

    疑问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条的违约金是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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