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吕刑》中曾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
《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新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有所变通,刑罚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新国、平国、乱国)或者从轻或者从重。
《左传》在记载郑国子产论政宽猛之后,引孔子的话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晋书·刑法志》载尚书周顺说:“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
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死刑而济之。
”。
《明史·刑法志》在评述朱元璋的刑事政策时说:“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
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意思是:“总括而论,明太祖用重典惩治犯罪乃一时权宜之计,而酌取适中的法制才为了给后代垂留典范,因此既用猛烈法制,又下宽仁诏书,相互辅助而行,未曾有所偏废”。
这里所谓宽猛“相辅而行”,也就是宽猛相济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