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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三晋范文网 > 党团范文 > 入党志愿书 > 正文 2019-10-13 07:22:56

    【(2009)虹刑初字第683号】 刑字第00374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虹刑初字第6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9〕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南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元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南于2008年6月26日21时许,在本市天宝路×号室内,因琐事与其妹夏×娣发生纠纷后,抽打夏×娣耳光,将夏×娣打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夏×娣因外伤致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2008年8月21日,被告人夏×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娣的陈述,证人夏×生、夏×珍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南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夏×南能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7,000元,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本案的起因系家庭纠纷所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夏×南可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南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桑家旺

    代理审判员 袁 婷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帼英

    【(2009)虹刑初字第683号】 刑字第00374号》由(三晋范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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