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商业随着人们对人权的重视,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要求追究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但是仍然具备代言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那么就由广告买卖网为大家介绍下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广告作为一种吸引消费者、宣传商品和服务的手段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
广告中聘请代言人的行为层出不穷。
广告代言人已成为一类新型的市场主体,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与其他参与人地位平等的广告主体,长春户外候车厅是广告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因此,一旦出现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形,对消费者的危害往往十分巨大,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涉及。
在广告法律关系中,代言人与企业之间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广告代言人与企业之间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次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
第一,广告代言人向雇佣人提供的是一种劳务。
在代言中,广告代言人只要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就可认定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且广告代言人无须对市场风险如广告不准许刊播、消费者不予认可、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无人问津等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广告代言人向雇佣人提供的不是一般劳务,而是一种特殊的品牌代言劳务。
目前,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社会的变化复杂性,使得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的社会现状表现为一种对立的状态。
因此,有必要在考查、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我国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主体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从而对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立法取向与制度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与构想..……以上内容就是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详细介绍,希望大家能够认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