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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三晋范文网 > 报告叙述 > 调研报告 > 正文 2019-08-18 07:38:01

    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什么是奥林匹克

    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赵立明

    (400031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在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后,我国政府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表明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决心,但要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落到实处,仍然是我国面临的艰巨任务。不仅要利用司法和行政两个途径,而且要进行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树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意识。但是最根本的还是要构筑起法律的盾牌。(作者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关键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引子

    2001年7月13日,中国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伴随着这一巨大的成功,我们同时面临着艰巨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任。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护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标志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总之,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希望奥林匹克标志得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

    那么,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呢?

    据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2年4月1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至2005年4月,仅北京市范围内就查处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99件,罚没款216.4万元,其中,2002年99件,罚没款31万元,2003年45件,罚没款53万元,2004年55件,罚没款132.4万元。另外,3年来,北京奥组委还收到来自9个海关发出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通知80份。侵权行为涉及78家外贸企业以及出口到25个国家的货物。

    管中窥豹,略见一斑。北京一个城市尚且如此,全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时间的临近,我们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这一任务更加艰巨,而法律保护是各种保护手段中最有权威性的。因此,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内涵

    1、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一类为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名称,即奥林匹克、奥林匹亚(中英文);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五环;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名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图形、招贴画设计以及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2、以上四类中,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是奥林匹克精神极为重要的载体。每一个奥林匹克标志都有其特定含义,它们凝练地概括了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同时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信誉基础及其社会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4类;

    一是平面图案或三维图形类,如五环标志、五色中国结标志(奥申委徽记)、二是专有名称类,如奥运会、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三是文字类,如奥运口号,奥林匹克格言等;还有其他表形式,如会歌、会旗等。

    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

    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不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也是奥运财富的载体和重要的无形资产。未经国际奥委会或者举办国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者其他商业性活动。近30年以来的历届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快速有效地转化成为巨大的有形资产,成为奥运会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我国目前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事件却不容乐观。

    三、形形色色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状况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任何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或者为上述使用提供便利的,均构成侵权行为。

    据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法律事务组负责人刘岩介绍,目前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

    第二类是“打擦边球”,这种侵害程度存在着故意,但规模影响不很大。如有的餐馆直接以“五环”、“奥运”作为菜名,有的企业则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命名房地产的开发项目。

    这两类都属于国际奥委会近年严厉打击的“隐形市场”,也就是未经授权却巧立名目地变相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

    第三类则是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譬如,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楼盘广告称“零距离看奥运”,而事实上,其楼盘跟奥运村风马牛不相及;某卷烟厂的广告称“奥运时刻,我心飞翔”,这与无烟奥运的宗旨根本就是背道而驰的;某食品公司打出“吃在xx,共迎奥运”的广告,印制在其火腿肠的外包装上―――等等。甚至还有许多名目繁多、面向青少年的,与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无关的教材或辅导材料,也有适用“奥林匹克”字样或者“五环”标志的。

    这些都是十分明显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奥林匹克标志对于权力人的特殊重要价值而言,许可他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是本条例中权力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果未经授权者无偿使用这些标志的行为不受追究和制裁,那么对于缴纳使用费用合法使用上述标志的使用者来说,是一种很大的不公正待遇,奥运会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也将因此最终失去商业支持,权利人也将失信于商业合作者和整个社会。

    因此,我国奥委会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其名称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四、以立法措施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对申办城市的要求

    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主办城市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将与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和使用这些专有名称的社会活动、出版物等归为国际奥委会的署名资产;将奥运会申办机构使用的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最终收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对“奥运会举办城市名称+年份”(如“北京2008”)和其他足以令人认为与奥运会直接有关的标志,也提出了比照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要求。另外,在保护时限上,国际奥委会要求对奥林匹克标志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永久保护。

    2、我国履行对国际奥委会承诺采取的立法举措

    北京奥申委在《申办报告》中,就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做出了相应承诺:“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代表中国政府专门就此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中国政府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08年奥运会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制定有关法规。”

    为了实现申奥时的承诺,也为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及相关权益,从2001年11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实施《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但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以及地域上的广泛性,所以需要国务院颁布全国性的保护法规。

    2002年4月1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鎔基签署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法规,在世界各国中是不多见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要办好奥运会的决心,充分说明中国政府是非常负责任的政府,进一步树立了中国政府守信用的国际形象。

    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给予了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说是比较高的,执法的手段和力度也比较大,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奥运会赞助商的利益,保障北京奥运会的顺利进行。国务院颁布本条例,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也是办好奥运会的重要保障,其意义非常重要。

    3、我国已经形成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7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6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12件。经过3年多的努力,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多重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奥林匹克标志成为中国法下一项权利人可以自愿选择现有知识产权法对同一权利客体进行多重保护的权利。由此,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之一,完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五、从源头上抓保护——尊重奥运、尊重知识

    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之一,北京奥组委已经积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了各种奥林匹克标志。为其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为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有关部门还建立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投诉中心和信息系统,建立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活动。这些措施是有道理的,但是还远远不够,因为有相当多的中国人,尚缺少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敬畏,这也是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精神是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包含对人,特别是对那些从事知识创造的人的价值的尊重。打击假冒侵权,曾一度成为一些人理解的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而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尊重人、尊重知识、鼓励创造。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前提条件是对法律的敬畏。在一个国家没有建立起普遍的对法律的敬畏情况下,所谓尊重知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们最为重要、最花气力的是需要全体国民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并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之所以我们身边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屡屡出现,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是知识产权保护所倡导、所追求的尊重知识、鼓励创造的目标,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所要求的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要求,确保国际奥委会和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已成为办好现代奥运会重要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了国际社会发展潮流中对人的尊重和对法治的要求。

    六、结语——任重而道远

    要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履行我们郑重的承诺,我们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一方面我们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广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切实实地履行对奥林匹克运动作出的郑重承诺,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办成一个严格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运动会,让辉煌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永载奥运史册。

    参考文献

    [1]、张玉超、李红:《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研究》,

    《体育与科学》2002年第5期

    [2]、北京奥组委:《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文件汇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4月

    [3]、周林:《尊重知识、敬畏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精神与前提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5年第4期

    [4]、周林:《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状况》,《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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