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人身保卫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现校长(甲方)责承全体教职工(乙方)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一、班主任
1、负责学生在校期间及集体外出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工作。
2、在上述时间内因乙方有下列行为造成学生伤亡的由乙方(班主任)承但全部责任。
①、学生到校后,必须清查学生(对未到校学生立即填写好未到校学生报告单交年级主任)旷课或擅自离开校园,不采取措施,听之任之。
②批评教育方法不当。对学生中发生的矛盾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
③学生不到校又未和家长联系,听之任之。
④学生进行室外集体活动,班主任不服从学校统一指挥,组织不力。对可能导致学生伤亡的情况,不采取应急措施,失职、渎职。
⑤、对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不宣传、不贯彻、不督查。
⑥对班级内电路破坏等有可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险情不及时报告排除。
⑦对教室内门窗玻璃松动、损坏未及时修理造成任何伤害的。
⑧对教室内人走不关灯,不锁好门的,造成浪费和学生财物损失的。
⑨对学生教育不力,采取罚款或变相罚款的。
二、任课教师
上课教师有下列行为造 成学生伤害的由乙方(上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
①学生不在课堂,不问清原因,不及时采取措施。
②课堂上学生未经批准离堂。
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④教师擅自离堂;
⑤违反教学常规;
⑥批评教育方法不当;
⑦不法分子闯进班级,采取措施不力;
⑧对学生中突发事件(如突发病、受伤、打架等)采取措施不得力;
⑨实验课上不注意实验器具(含药品)安全,体育课上未检查器材安全,危险活动,未采取防范措施。
⑩事假、公假、病假不能将课调整好。
以上情况经学校领导、行政值日干部(包括值日学生)一经查出,一人一次罚款10元,并与年终奖惩挂钩。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